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
以外職務。
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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