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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軍法官之保障)
軍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停職或免職,非得本人同意,不得調任軍法官 以外職務。 軍法官調任軍法官以外職務者,其年資及待遇,仍依軍法官之規定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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