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軍事檢察官因告發、告訴、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
偵查。
前項偵查,軍事檢察官得限期命第五十九條之軍法警察官或第六十條之軍
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
併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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