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軍事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
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軍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條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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