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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八條(公訴之提起)
軍事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或為法權所不及者,亦應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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