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12
人,瀏覽人次:
82691383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編餘後之待遇)
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 並儘速指派新職。 前項編餘期間不得逾一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