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以正
本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辯護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並上級軍事法院
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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