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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一條(不起訴處分書之製作、呈報及送達)
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以正 本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辯護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並上級軍事法院 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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