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
    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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