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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四十四條(再行起訴之限制)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 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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