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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高等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 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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