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判決經依前條上訴後,由原審軍事法院轉送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但
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送請管
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原上訴軍事法院應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
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最高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死刑、
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
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
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對於前項高等法院之判決,不得再上訴。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於戰時及第二百零四條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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