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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八十三條(上訴之程式)
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當庭以言 詞為之者,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前項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於被告,其為被告 不利益上訴者,並應通知其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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