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當庭以言
詞為之者,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前項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於被告,其為被告
不利益上訴者,並應通知其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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