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在監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
內之上訴。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
審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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