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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八十六條(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管轄)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仍在原審軍事法院者,得 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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