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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八十七條(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程式及效果)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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