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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公設辯護人之設置職掌)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公設辯護人若干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 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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