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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零一條(理由補充記載)
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書得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於 案情重要事項原審未予論述,或於上訴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 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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