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書得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於
案情重要事項原審未予論述,或於上訴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
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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