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
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
之監所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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