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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零二條(提審、蒞審之程序)
戰時上訴案件以書面審理,於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 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 之監所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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