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敵前犯專科死刑之案件,宣告死刑者,於作戰區域內,對作戰確有重大關
係時,原審軍事法院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
條及必須緊急處置之理由,電請最高軍事法院先予審理,隨後補送卷宗及
證物。但最高軍事法院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速即補送卷宗及證物。
前項規定,如事後發覺所處罪刑與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原審軍
事法院之審判人員應依法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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