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軍事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請最高軍
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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