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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二十七條(檢察官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序)
軍事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請最高軍 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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