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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三十三條(停止執行死刑之原因)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國防部命令,不得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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