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國防部命令,不得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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