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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合議獨任審判庭之組織)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 者充任之。 獨任審判,以該軍事審判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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