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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軍人與非軍人案件之管轄權)
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共同犯罪之案件,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其管轄之軍 事法院不同時,由管轄現役軍人之軍事法院管轄。但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 ,應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者,全部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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