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共同犯罪之案件,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其管轄之軍
事法院不同時,由管轄現役軍人之軍事法院管轄。但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
,應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者,全部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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