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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犯罪事實之一部,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 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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