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軍事法庭開庭,於軍事法院內為之。但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適當
地方臨時開庭。
前項但書情形,於戰時上訴以提審或蒞審行言詞審理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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