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
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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