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律師在法庭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
開庭當日之辯護。非律師而為辯護人者,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