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調查者,亦
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
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無法
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
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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