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
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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