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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三條(辯護人人數限制及選任程序)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 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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