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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條(接見通信權及其限制)
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但有事實足認其有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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