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但有事實足認其有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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