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送達文書由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書記官交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郵
政機關行之。
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人,應向該管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或其陳明之住居
所、事務所或送達代收人為之。
應受送達人在監獄或看守所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應受送達人住居於軍事法院所在地以外者,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地之軍
法警察官、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代為送達,非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
在地之法院或檢察署代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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