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提被告,應用拘票,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 或住居所。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拘提由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