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
    或住居所。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拘提由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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