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拘提被告,應責成或會同該管長官行之。但被告離去駐地者,不在此限。
被告為將級人員或少校以上部隊長官時,其拘票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
被告為非現役軍人時,其拘提應會同該管警察機關或自治單位主管人員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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