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外洩機密資訊審議委員會設置及鑑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依據國防部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設置「國防部外洩機密資訊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貳、目的:
    為鑑定遭外洩之國防資訊,是否確屬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其所
    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所產製,及該資訊之機密價值,以為軍司
    法檢調等機關偵審參考,維護國防安全或利益。

參、組織與職掌:
    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軍政副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本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區分如下:
        (一)本部部內委員:
              1.法制司司長。
              2.軍法司司長。
              3.軍備局局長。
              4.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次長。
              5.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
              6.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
        (二)部外委員:
              1.戰略或法學專家學者四人。
              2.新聞專業人士二人。
              3.律師專業人士三人。
    二、本委員會設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
        部總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以下簡稱保防安全處)處長兼任;
        秘書三至五人,由保防安全處業務承辦人兼任,負責受理鑑定案
        件全般作業事宜。
    三、編組職掌表如附錄一。

肆、委員任期:
    一、本委員會部內委員不定任期,職務異動時,由新職人員接替。
    二、部外委員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伍、審議鑑定會議:
    一、會議召集、程序:
        (一)會議召集:
              1.本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2.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3.部內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一級代理人代表出席開
                會。
              4.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業管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說明。
        (二)會議程序:
              1.主席報告。
              2.案情摘要報告。
              3.複審鑑定結論報告。
              4.研討。
              5.決議。
              6.主席結論。
    二、會議議決:
        (一)本會採合議制鑑定。
        (二)審議鑑定事項經討論後,作成議案表決。若無法獲致議案
              結論者,得由主席綜合各委員之建言,作成若干方案表決
              。
        (三)表決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議決。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四)表決結果各項方案均未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得保留得票數最高及次高之結論方案,再行討論與表決,
              至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議決之。

陸、鑑定標的:
    軍、司法審判機關與檢、警、憲、調機關及其他準司法或負責檢查業
    務等機關(均簡稱移送機關),請求鑑定疑為國防機密資訊(以下簡
    稱鑑定資訊)。

柒、鑑定基準:
    一、機密外洩之可能損害:必須資訊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國防或軍
        事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至於洩漏後,所造成損害之嚴重程度,
        則以「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條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
        劃分準則」第二十條所規範之「機密等級」為準。
    二、屬依法保密範圍:
        (一)屬「國家機密」者,必須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
              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規定事項。
        (二)屬「軍事機密」者,必須符合「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
              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所規範事項。
        (三)屬「國防秘密」者,必須符合「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
              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所規範事項。
        (四)屬「一般公務機密」者,必須符合其他法令、契約、或因
              執行公務有保密必要等事項。
        (五)前揭應屬未逾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未成就事項。
    三、已核定或報請核定:指「國防部國防機密資訊審認作業要點」表
        列有權核定機密種類、範圍、等級者;另已按其機密程度擬定機
        密等級、屬性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等先行採取保密措施,報請
        權責長官核定者,併列鑑定範圍。
    四、未經公開之資訊:機密資訊必須屬未經解密或公開者。
    五、有明確保密標示:屬機密資訊者,應明確標示其「機密等級、機
        密屬性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機密資訊含有外國文字者,亦
        同。

捌、鑑定作法:
    本委員會受理移送機關送請鑑定資訊,由秘書處負責該鑑定資訊分發
    、會辦(審)、複審、審議會編成、運作、及綜整鑑定結論回復移送
    機關。鑑定作法區分「一般鑑定」與「審議鑑定」。其程序如下:
    一、一般鑑定:
        (一)初審鑑定︰(秘書處研析鑑定資訊性質後,移付機密資訊
              產製單位鑑定)
              1.依鑑定資訊之繁簡,由本部相關聯參、局、司、室等單
                位(以下簡稱本部幕僚單位)、各司令部、軍事學校、
                參謀本部直屬機構、部隊之保防安全部門(無保防安部
                門者,由兼辦業務部門辦理),召開初審鑑定會議,案
                情簡單者得採書面會審方式鑑定。
              2.初審鑑定會議,應邀集資訊原產製單位及相關業管單位
                出席,由單位主官(管)主持,並完成紀錄備查。
              3.秘書處於召開初審鑑定會議前,得就案情繁簡,先期邀
                集初審鑑定單位,說明法制規範及鑑定要領,必要時,
                亦得派員列席初審鑑定會議。
              4.無論採會議或書面方式鑑定,初審單位均應完成初審鑑
                定報告,送請秘書處辦理複審鑑定作業。
        (二)複審鑑定:(採先書面鑑定,書面鑑定結論不一致或均不
              同意初審鑑定報告結論者,召開會議鑑定)
              1.書面鑑定:
               (1)秘書處收受初審鑑定報告,應即會請本部幕僚單位實
                  施書面鑑定。
               (2)書面鑑定結論一致同意初審鑑定報告結論者,得免召
                  開會議鑑定。
               (3)書面鑑定結論不一致或均不同意初審鑑定報告結論者
                  ,由秘書處召開會議鑑定。
              2.會議鑑定:
               (1)由秘書處執行秘書主持,邀集本部幕僚單位及必要機
                  關出(列)席。
               (2)鑑定資訊之原產製單位,報告初審情形與鑑定報告。
               (3)秘書處報告書面鑑定意見,並綜理複審鑑定結論及紀
                  錄備查。
              3.複審結果:
               (1)認鑑定資訊不屬國防機密資訊,或屬國防機密資訊已
                  辦別其機密等級、屬性者,由秘書處簽奉權責長官核
                  准後,回復移送機關。
               (2)認鑑定資訊雖屬國防資訊,而無法辨別其機密等級、
                  屬性,或產生法制上爭議,提報審議鑑定。
    二、審議鑑定:
        (一)秘書處提報審議鑑定者,由本委員會審議。
        (二)由秘書處綜據複審鑑定結論,於一個月內,簽報主任委員
              召開「審議委員會」鑑定之。
        (三)完成審議鑑定,由秘書處簽核後,函復移送機關。
        (四)軍司法審判機關,受理本部一般鑑定結論,發現有牴觸法
              令,或因應被告律師訴請符合法律規範,亦得依職權函請
              本部召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
        (五)審議鑑定事項,如附錄二。

玖、一般規定:
    一、本委員會審議鑑定,各委員發言內容、表決及決議等事項,應以
        書面記錄;相關資訊應完整歸檔存管,俾利查閱。
    二、移送機關請求鑑定資訊,本委員會秘書處得視案情複雜程度,先
        期邀集相關單位,說明鑑定作業要領。
    三、本委員會委員、秘書處人員,於受聘或任職時,應即簽具保密切
        結書;另說明鑑定作業要領及邀請出(列)席會議人員,秘書處
        應說明保密注意事項,並要求相關人員簽具保密切結書。
    四、本委員會對個案資訊之鑑定結論,若應軍法、司法機關請求出庭
        說明時,由秘書處派員出席;若未具名請求委員出庭說明時,則
        由本委員會秘書處協調代表出庭說明。
    五、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出席會議時,依規定發給出
        席費及交通費;另全體委員及秘書處,得視狀況由秘書處專案簽
        報慰問(勉)金。
    六、執行本案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