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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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應注意審
核確認有無下列情形之一,詳載於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審核死
刑案件核對表(如附件一),連同該案卷證陳報國防部:
(一)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直屬長官就該死刑案件
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
。但因無理由或不受理而被駁回,再以同一原因而為聲請者,不
在此限。
(二)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確定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三)有赦免法之事由者。
(四)有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事由者。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於審核後,認有前項之情形時,不得將死
刑案件陳報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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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防部收受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應注意審核
確認無前點第一項之情形,詳載於國防部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如附
件二),為核准執行死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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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防部核准執行死刑案件,應即連同該案卷證令交國防部最高軍事法
院檢察署指派軍事檢察官於令到三日內依法執行,或由該署發交國防
部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軍事檢察官於國防部令到三日內
依法執行死刑。
執行軍事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
日內電請國防部再加審核。
前項情形經國防部再加審核後,認有理由者,應即通知原審軍事法院
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聲請再審或由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函
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認無理由者,
應即通知執行軍事檢察官依法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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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戰時及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四條之死刑案件,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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