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法專刊(以下簡稱本刊)係以宣揚法令,研究法學理論,闡述法律
思維,並普及法律智識為宗旨;為使本刊之徵稿、審稿及發行作業有
所依循,以維持一定之學術水準,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立法理由〕 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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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組建置:
(一)本刊發行人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擔任。
(二)本刊置編審會,綜理審稿、編輯及發行事宜:
1.主任委員: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擔任。
2.編審委員:依不同專長領域,簽奉發行人核定後敦聘具有大學
助理教授資格以上、學有專精或有相當職務經歷之專家學者十
六至三十人擔任,並適時增補更替。
3.編輯部:由法律事務司法律服務處處長、副處長分任正、副總
編輯,該處業參或其他專業人員三至五人分任執行編輯、編輯
及助理編輯,負責編輯、發行作業。
〔立法理由〕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員會為二級
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復依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之共識規
定,各行政機關設置任務編組,不稱「委員會」,而稱「會」,爰修
正第二款序言。
二、為使本刊審稿過程更為多元開放,以豐富及強化學術價值,契合綜合
法學期刊之性質,參酌科技部一百零六年「臺灣人文暨社會期刊評比
暨核心期刊收錄」學門專家意見,不再區分「審查委員」及「編審委
員」,所有稿件經編輯部「形式審查」(內審)後,除特別稿外,一
律送「平行雙審」(外審),並明定編審委員不同專長領域之專家學
者人數,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三、第一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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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徵稿原則及稿費支給:
(一)凡合於本刊宗旨之法學論著、判解評析、譯著及各國軍司法制度
評介,均為本刊徵稿範圍。但以軍事法學、國防採購、民事法學
、刑事法學及與國防事務相關之行政法學為主要題材,其餘類型
稿件,視各期稿件質量,酌予刊登。
(二)稿件區分:
1.特別稿:大法官、立法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具副教授
以上資格之教職人員、學者及將級現(退)役人員來稿,經簽
奉發行人核定者。
2.一般稿:特別稿以外之稿件。
(三)稿費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發
給。
〔立法理由〕 一、本刊為彰顯國防法律事務特色,增列刊登文章以軍事法學、國防採購
、民事法學、刑事法學及與國防事務相關之行政法學為主要題材,其
餘類型稿件,則視各期收稿質量酌予刊登,使本刊稿件素材多元豐富
,維持綜合法學期刊性質,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二、為提升本刊學術價值,並切合軍事實務需求,限定特別稿應以大法官
、立法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教職人員、
學者及將級現(退)役人員來稿為限。
三、「行政院訂頒各機關及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業經行政院於一
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名稱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爰修正第三款規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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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稿流程及審稿費支給:
(一)本刊審稿採形式審查、平行雙審二階段方式:
1.形式審查:由編輯部負責,凡來稿內容符合本刊宗旨,並審查
格式體例、文字校對等無誤者,即完成形式審查。
2.平行雙審:
(1)稿件經完成形式審查後,除特別稿外,即由執行編輯以匿名
方式同時送二位編審委員審查,其中至少有一位非國防部所
屬機關、部隊或學校人員。遇有特殊稿件非屬編審委員專精
領域,或該領域之編審委員均無法審稿等情形時,得經編審
委員、本刊發行人、主任委員或總編輯,推薦具大學助理教
授資格以上或學有專精之學者專家審查。編審委員或推薦審
查人同意刊登之稿件,由編輯部彙送編務會議排程刊登。
(2)審查結果分為同意刊登、修正後刊登、修正後再審、不同意
刊登四種。如審查意見不一時,由編輯部依審查分類原則(
如附件一),決定該稿件後續處理方式。
(二)特別稿:編輯部完成形式審查並經簽奉發行人核定,無庸平行雙
審即行刊登。
(三)編務會議:
1.每期發刊付印前一月,由總編輯召集編輯部同仁,並得視發刊
情形,由編審會主任委員邀請編審委員召開會議,議決當期刊
登內容,並再審查稿件內容有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簽呈發
行人核定。
2.召開編務會議時,亦得請出席委員適時提供本刊編務政策、專
欄主題與邀(徵)稿方向等建言。
3.編審會邀請出席編務會議之編審委員以輪流為原則,部外編審
委員出席編務會議,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4.凡編務會議議決送請發行人核定刊登之稿件,本刊依業務參考
所需,有權將文稿編輯文選,作者於投稿時,應撰擬聲明書,
載明絕無剽竊、抄襲情事,且文稿刊登後著作財產權歸屬本刊
所有,並授權本刊轉載電腦網路或公、民營數位資訊平臺。
(四)審稿費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
發給。
〔立法理由〕 一、為使本刊審稿意見更具多元客觀,提升審查效率,稿件由編輯部先行
就格式體例、文字校對等「形式審查」後,以送「平行雙審」為原則
,爰將現行序言修正為第一款,現行第一款修正為第一款第一目。刪
除現行第二款規定,並將現行第三款及第四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第二
目,其中第一款第二目之二明定個別不同情況之稿件修正、澄復或是
否送第三人審查等後續處理方式。
二、現行規定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修正規定第二款。
三、現行規定第六款移列修正規定第三款並增訂編務會議審查權責,在於
審查稿件有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另得請出席委員適時提供編務政策
、專欄主題與邀(徵)稿方向等建言。
四、現行規定第七款移列修正規定第四款,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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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版面編排:
(一)本刊採直式橫書印製,規格為四六版十六開本(高二十六公分、
寬十九公分)。
(二)本刊封面以前國防部長俞大維先生所題「軍法專刊」為標題,封
面載明當期刊登內容,封底置軍法天平徽,目錄次頁載明編審委
員現職或主要學經歷。
(三)本刊自民國九十五年起由月刊更改為雙月刊,期數之編排,採每
二月出刊一期,每年六期為一卷之方式排序。
(四)本刊內頁之編排:
1.採直式橫書編排,單頁眉峰應註記篇名,雙頁眉峰應註記「軍
法專刊第○○卷第○○期」,頁碼置於眉峰側邊,以阿拉伯數
字自內頁始頁依序編排。
2.刊載論著採隨頁方式註釋。
(五)本刊每期包括以下內容:
1.法學講座、軍法專論及法學論著共四至六篇:法學講座以特別
稿件為原則,軍法專論與法學論著,則以平行雙審之一般稿件
為原則。經平行雙審通過之稿件,每篇以不超過三萬字為原則
,超過二萬字之稿件,得分期刊登。
2.其他:得視各期稿件實際狀況,增加專題演講與法學教室二類
,刊登國軍法務工作經驗或心得分享、外國法制介紹、學術講
演、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或譯稿譯著等。
〔立法理由〕 一、本刊各期目錄次頁臚列編審委員現職或主要學經歷,彰顯學術層次及
各學術實務領域代表性,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二、明定規範各期刊物之稿件類型,應包括「法學講座」、「軍法專論」
與「法學論著」等三類,區分各類稿件是否需經由平行雙審及稿件性
質,且得視各期稿件實際狀況,增加「專題演講」及「法學教室」二
類,刊登國軍法務工作經驗或心得分享、外國法制介紹、學術講演、
法院裁判要旨或譯稿譯著等各類文稿,以茲明確,爰修正第五款第一
目、第二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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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方式:
(一)本刊每年雙數月份發行,郵寄各訂(贈)閱戶。
(二)本刊贈閱對象:
1.國防部所屬各級法律事務單位、相關幕僚單位及現役軍法人員
。
2.刊登文章專論作者、本部輔導訴訟委聘律師、法規、訴願、國
家賠償及本刊審稿委員。
3.政府機關、學校、圖書館或與本刊有相互交換之刊物。
4.下列情形得經本刊總編輯核定後贈閱:
(1)推廣需要。
(2)經控留一定數量,逾二年之庫存。
(三)應積極參與政府出版品舉辦之各項推廣活動,並得與公、民營數
位資訊平臺合作,提供讀者付費下載著作財產權已屬於本刊之文
章專論,權利金收入依規定解繳國庫。
(四)本刊每五至十年,得蒐整已刊登之文章專論,編輯文選。
〔立法理由〕 本點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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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訂價方式:
(一)本刊依文化部訂頒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以編印成本為定價基
礎,並依發放稿費、管銷收支等情形,酌訂適當價格。
(二)本刊訂戶採郵政劃撥(帳戶000二九七三之六號)方式訂閱,
銷售收入所得,依規定全數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點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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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般事項:
(一)本刊之學術論著作者,申請刊登證明文件,應於簽奉核定後發給
(證明格式如附件二)。
(二)本刊之統一編號二00四一000一一,應印於封底。
〔立法理由〕 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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