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法專刊發行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軍法專刊(以下簡稱本刊)係以宣揚法令,研究法學理論,闡述法律
    思維,並普及法律智識為宗旨;為使本刊之徵稿、審稿及發行作業有
    所依循,以維持一定之學術水準,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立法理由〕
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編組建置:
  (一)本刊發行人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擔任。
  (二)本刊置編審會,綜理審稿、編輯及發行事宜:
        1.主任委員: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擔任。
        2.編審委員:依不同專長領域,簽奉發行人核定後敦聘具有大學
          助理教授資格以上、學有專精或有相當職務經歷之專家學者十
          六至三十人擔任,並適時增補更替。
        3.編輯部:由法律事務司法律服務處處長、副處長分任正、副總
          編輯,該處業參或其他專業人員三至五人分任執行編輯、編輯
          及助理編輯,負責編輯、發行作業。
〔立法理由〕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員會為二級
    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復依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之共識規
    定,各行政機關設置任務編組,不稱「委員會」,而稱「會」,爰修
    正第二款序言。
二、為使本刊審稿過程更為多元開放,以豐富及強化學術價值,契合綜合
    法學期刊之性質,參酌科技部一百零六年「臺灣人文暨社會期刊評比
    暨核心期刊收錄」學門專家意見,不再區分「審查委員」及「編審委
    員」,所有稿件經編輯部「形式審查」(內審)後,除特別稿外,一
    律送「平行雙審」(外審),並明定編審委員不同專長領域之專家學
    者人數,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三、第一款未修正。

三、徵稿原則及稿費支給:
  (一)凡合於本刊宗旨之法學論著、判解評析、譯著及各國軍司法制度
        評介,均為本刊徵稿範圍。但以軍事法學、國防採購、民事法學
        、刑事法學及與國防事務相關之行政法學為主要題材,其餘類型
        稿件,視各期稿件質量,酌予刊登。
  (二)稿件區分:
        1.特別稿:大法官、立法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具副教授
          以上資格之教職人員、學者及將級現(退)役人員來稿,經簽
          奉發行人核定者。
        2.一般稿:特別稿以外之稿件。
  (三)稿費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發
        給。
〔立法理由〕
一、本刊為彰顯國防法律事務特色,增列刊登文章以軍事法學、國防採購
    、民事法學、刑事法學及與國防事務相關之行政法學為主要題材,其
    餘類型稿件,則視各期收稿質量酌予刊登,使本刊稿件素材多元豐富
    ,維持綜合法學期刊性質,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二、為提升本刊學術價值,並切合軍事實務需求,限定特別稿應以大法官
    、立法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之教職人員、
    學者及將級現(退)役人員來稿為限。
三、「行政院訂頒各機關及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業經行政院於一
    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名稱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爰修正第三款規定名稱。

四、審稿流程及審稿費支給:
  (一)本刊審稿採形式審查、平行雙審二階段方式:
        1.形式審查:由編輯部負責,凡來稿內容符合本刊宗旨,並審查
          格式體例、文字校對等無誤者,即完成形式審查。
        2.平行雙審:
         (1)稿件經完成形式審查後,除特別稿外,即由執行編輯以匿名
            方式同時送二位編審委員審查,其中至少有一位非國防部所
            屬機關、部隊或學校人員。遇有特殊稿件非屬編審委員專精
            領域,或該領域之編審委員均無法審稿等情形時,得經編審
            委員、本刊發行人、主任委員或總編輯,推薦具大學助理教
            授資格以上或學有專精之學者專家審查。編審委員或推薦審
            查人同意刊登之稿件,由編輯部彙送編務會議排程刊登。
         (2)審查結果分為同意刊登、修正後刊登、修正後再審、不同意
            刊登四種。如審查意見不一時,由編輯部依審查分類原則(
            如附件一),決定該稿件後續處理方式。
  (二)特別稿:編輯部完成形式審查並經簽奉發行人核定,無庸平行雙
        審即行刊登。
  (三)編務會議:
        1.每期發刊付印前一月,由總編輯召集編輯部同仁,並得視發刊
          情形,由編審會主任委員邀請編審委員召開會議,議決當期刊
          登內容,並再審查稿件內容有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簽呈發
          行人核定。
        2.召開編務會議時,亦得請出席委員適時提供本刊編務政策、專
          欄主題與邀(徵)稿方向等建言。
        3.編審會邀請出席編務會議之編審委員以輪流為原則,部外編審
          委員出席編務會議,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4.凡編務會議議決送請發行人核定刊登之稿件,本刊依業務參考
          所需,有權將文稿編輯文選,作者於投稿時,應撰擬聲明書,
          載明絕無剽竊、抄襲情事,且文稿刊登後著作財產權歸屬本刊
          所有,並授權本刊轉載電腦網路或公、民營數位資訊平臺。
  (四)審稿費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
        發給。
〔立法理由〕
一、為使本刊審稿意見更具多元客觀,提升審查效率,稿件由編輯部先行
    就格式體例、文字校對等「形式審查」後,以送「平行雙審」為原則
    ,爰將現行序言修正為第一款,現行第一款修正為第一款第一目。刪
    除現行第二款規定,並將現行第三款及第四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第二
    目,其中第一款第二目之二明定個別不同情況之稿件修正、澄復或是
    否送第三人審查等後續處理方式。
二、現行規定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修正規定第二款。
三、現行規定第六款移列修正規定第三款並增訂編務會議審查權責,在於
    審查稿件有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另得請出席委員適時提供編務政策
    、專欄主題與邀(徵)稿方向等建言。
四、現行規定第七款移列修正規定第四款,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三。

五、版面編排:
  (一)本刊採直式橫書印製,規格為四六版十六開本(高二十六公分、
        寬十九公分)。
  (二)本刊封面以前國防部長俞大維先生所題「軍法專刊」為標題,封
        面載明當期刊登內容,封底置軍法天平徽,目錄次頁載明編審委
        員現職或主要學經歷。
  (三)本刊自民國九十五年起由月刊更改為雙月刊,期數之編排,採每
        二月出刊一期,每年六期為一卷之方式排序。
  (四)本刊內頁之編排:
        1.採直式橫書編排,單頁眉峰應註記篇名,雙頁眉峰應註記「軍
          法專刊第○○卷第○○期」,頁碼置於眉峰側邊,以阿拉伯數
          字自內頁始頁依序編排。
        2.刊載論著採隨頁方式註釋。
  (五)本刊每期包括以下內容:
        1.法學講座、軍法專論及法學論著共四至六篇:法學講座以特別
          稿件為原則,軍法專論與法學論著,則以平行雙審之一般稿件
          為原則。經平行雙審通過之稿件,每篇以不超過三萬字為原則
          ,超過二萬字之稿件,得分期刊登。
        2.其他:得視各期稿件實際狀況,增加專題演講與法學教室二類
          ,刊登國軍法務工作經驗或心得分享、外國法制介紹、學術講
          演、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或譯稿譯著等。
〔立法理由〕
一、本刊各期目錄次頁臚列編審委員現職或主要學經歷,彰顯學術層次及
    各學術實務領域代表性,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二、明定規範各期刊物之稿件類型,應包括「法學講座」、「軍法專論」
    與「法學論著」等三類,區分各類稿件是否需經由平行雙審及稿件性
    質,且得視各期稿件實際狀況,增加「專題演講」及「法學教室」二
    類,刊登國軍法務工作經驗或心得分享、外國法制介紹、學術講演、
    法院裁判要旨或譯稿譯著等各類文稿,以茲明確,爰修正第五款第一
    目、第二目規定。

六、發行方式:
  (一)本刊每年雙數月份發行,郵寄各訂(贈)閱戶。
  (二)本刊贈閱對象:
        1.國防部所屬各級法律事務單位、相關幕僚單位及現役軍法人員
          。
        2.刊登文章專論作者、本部輔導訴訟委聘律師、法規、訴願、國
          家賠償及本刊審稿委員。
        3.政府機關、學校、圖書館或與本刊有相互交換之刊物。
        4.下列情形得經本刊總編輯核定後贈閱:
         (1)推廣需要。
         (2)經控留一定數量,逾二年之庫存。
  (三)應積極參與政府出版品舉辦之各項推廣活動,並得與公、民營數
        位資訊平臺合作,提供讀者付費下載著作財產權已屬於本刊之文
        章專論,權利金收入依規定解繳國庫。
  (四)本刊每五至十年,得蒐整已刊登之文章專論,編輯文選。
〔立法理由〕
本點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七、訂價方式:
  (一)本刊依文化部訂頒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以編印成本為定價基
        礎,並依發放稿費、管銷收支等情形,酌訂適當價格。
  (二)本刊訂戶採郵政劃撥(帳戶000二九七三之六號)方式訂閱,
        銷售收入所得,依規定全數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點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八、一般事項:
  (一)本刊之學術論著作者,申請刊登證明文件,應於簽奉核定後發給
        (證明格式如附件二)。
  (二)本刊之統一編號二00四一000一一,應印於封底。
〔立法理由〕
本點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