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優惠減免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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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維護國軍官兵、軍事校院軍費生及國軍軍(遺)眷之健康及就醫權
    益,特訂定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優惠減免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名詞定義
  (一)國軍醫療院所:本規定所稱國軍醫療院所係指與中央健康保險局
        簽訂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國軍醫療院所。
  (二)國軍官兵、軍事校院軍費生:本規定所稱國軍官兵係指持有「中
        華民國軍人身分證」者;軍事校院軍費生係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
        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三)國軍軍(遺)眷:本規定所稱國軍軍(遺)眷係指持有「中華民
        國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撫卹證明(撫卹令)者。

三、適用對象
  (一)國軍官兵、軍事校院軍費生。
  (二)國軍軍(遺)眷。
  (三)國軍醫療院所所屬員工。

四、國軍官兵、軍事校院軍費生優惠原則
  (一)凡門診、急診及住院應繳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費用全額減免
        。
  (二)掛號費全額減免。
  (三)開立各類證明書免費(不含兵役、訴訟用診斷證明書),但以開
        立二份為原則。
  (四)國軍官兵住院期間伙食費,由個人向所屬機關請領國軍官兵主副
        食費,以支應住院期間之伙食費,且不得超支。
  (五)拷貝醫療相關資料(如MRI、CT、X光片等),由醫院依成
        本酌收費用。
  (六)凡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國軍醫療院所,對仍需繼續
        醫療之國軍官兵病患,如超過全民健康保險合理住院天數或合理
        門診量等相關規定時,應由國軍醫療院所主治醫師確認,妥善醫
        療至痊癒,所需醫療費用與衛材費用,由各醫療院所相關經費支
        應或因特殊需要報部申請經費補助。
  (七)經國軍醫療院所主治醫師確認有治療需要時,惟所需品項屬非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依行政程序簽奉主官核定後,全額減免
        ;否則,所需之藥衛材及一般材料,酌收成本費用。
  (八)國軍官兵服役期間因公負傷,於退伍、停役後,如係屬服役期間
        因公負傷之疾病,至指定國軍醫療院所就醫,憑「國軍官兵因公
        負傷退伍、停役就醫證明卡」,得比照國軍官兵,享有同等就醫
        優惠原則。

五、國軍軍(遺)眷優惠原則
  (一)門診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全額減免。
  (二)急診:醫學中心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收取新臺幣(以下同)
        二百一十元,區域醫院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收取五十元,地
        區醫院及基層診所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全額減免。
  (三)藥費在一百零一元(含)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依中央
        健康保險局相關規定辦理,不予優惠。
  (四)住院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優惠如下:急性病房按全民健康保
        險住院醫療費用減免百分之十,慢性病房按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
        療費用減免百分之五。
  (五)掛號費全額減免。
  (六)開立各類證明書(不含兵役、訴訟用診斷證明)一份予以免費,
        超出份數按規定收費。
  (七)非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不予優免。

六、國軍醫療院所所屬員工優惠原則
    各醫療院所得依軍事任務及營運成本狀況,評估提供所屬員工就醫優
    免項目及金額。

七、就醫時應繳驗證件
  (一)國軍官兵、軍事校院軍費生就醫時應同時繳驗全民健康保險卡及
        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軍人身分證正申請製發中者,得以所屬單
        位依國軍人員身分證(明)管理要點填發之「臨時身分證明」為
        憑證)或軍事校院學生證(軍費生)。
  (二)國軍軍(遺)眷就醫時應同時繳驗全民健康保險卡及中華民國現
        役軍人眷屬身分證或撫卹證明(撫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