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對所屬人員及其眷屬人事異動包括更改姓名、調遷晉
  升、退伍、婚姻、生育、死亡,受益人變更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並
  分別訂定兵籍卡:
  一、當月份之人事異動,除晉升、退伍另依規定辦理外,應以團管區為
      單位,分別造具當月份「人事異動訂正表」(如附件三)各二份(
      調職人員由調入單位列報)於次月五日前,分送留守業務署及所屬
      團管區。
  二、軍官晉任時,應以「人事異動訂正表」分送留守業務署及團管區辦
      理訂正。
  三、士官士兵晉升時,由發布人事命令之權責單位,於發布之同時,以
      人令二份檢送該管留守業務執行單位,一份彙轉留守業務署,一份
      自存。
  四、所屬人員內部職務異動時,除自行訂正列管之兵籍卡外,不辦理異
      動通報。
  五、調出人員,應於當事人離職之日,將其兵籍卡以轉移名冊(如附件
      四)送交新屬執行單位列管。
  六、寄醫人員不辦理兵籍卡轉移,如調為療養員或療養戰士者,原屬單
      位應依本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七、大陸籍志願役無眷人員新結婚者,除自行訂正兵籍卡外,應再調製
      兵籍卡乙份,隨同當月份「人事異動訂正表」送所屬團管區列管,
      並副知留守業務署。
  八、留守業務署必要時可請戰區最高指揮單位查告執行單位之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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