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停役人員之兵籍卡,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被判處徒刑人員之兵籍卡,留守業務執行
      單位應另案保管,並列入「人事異動訂正表」通報留守業務署及所
      屬團管區。
  二、判處徒刑人員,服刑期滿准予回役或因案判決無罪者,其兵籍卡由
      執行單位移送新屬單位列管,並按人事異動辦理通報,,免予回役
      者,其兵籍卡依退伍人員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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