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停役人員之兵籍卡,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逃亡經通緝有案,或因案被判處徒刑人員之兵籍卡,留守業務執行 單位應另案保管,並列入「人事異動訂正表」通報留守業務署及所 屬團管區。 二、判處徒刑人員,服刑期滿准予回役或因案判決無罪者,其兵籍卡由 執行單位移送新屬單位列管,並按人事異動辦理通報,,免予回役 者,其兵籍卡依退伍人員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