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留守業務署接獲前條醫院作戰受傷人員通報後,應將受傷情形登記兵籍
  卡,並於七十二小時內造具作戰受傷人員名冊,分送國防部總政治作戰
  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主計局、軍管區司令部,並通
  報省(市)兵役處,所屬團管區,轉知所屬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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