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業務署接獲前條醫院作戰受傷人員通報後,應將受傷情形登記兵籍 卡,並於七十二小時內造具作戰受傷人員名冊,分送國防部總政治作戰 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主計局、軍管區司令部,並通 報省(市)兵役處,所屬團管區,轉知所屬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