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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留守業務署依據軍醫署之鑑定,應於二日內發布傷殘令(如附件十二) 並副知原屬執行單位及所屬團管區,轉知省(市)兵役處,所屬縣(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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