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留守業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聯勤總部(留守業務者)承國防部之命,負責執行左列事項:
  一、留守業務實施計畫之策訂與執行輔導及檢查。
  二、留守業務法令研修建議及擬義解答。
  三、兵籍卡之管理與訂正。
  四、軍人保險。
  五、官兵留薪。
  六、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與遺族之權益維護協調處理。
  七、軍人戶籍查記。
  八、軍眷業務。
  九、死亡失蹤及傷病殘軍人之處理。
  十、軍人撫卹業務。
  十一、遺骸安葬與遺物保管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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