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年逾五十五歲或服現役逾
二十年者,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
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
一次發給:
一、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戰士。
二、支領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戰士。
三、支領公教人員月退休金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業或現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五、現役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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