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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其授田憑據蓋有加發二成戳記者,均依本細則規 定之基數領取補償金,不得再要求加發二成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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