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後備司令部對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之身分、年齡、退除或服役狀況及申
請登記之戰士家屬身分,與所寄交之授田憑據、證明文件影本,經審查無
本條例第八條喪失領取補償金權利之情形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以書面
通知申請登記人:
一、授田憑據及證明文件影本均與所填登記表相符者,依第八條至第十一
    條規定核定補償金基數。
二、授田憑據影本經認定係屬偽造、變造、無效或申請登記人身分不符規
    定者,應不核給補償金。
三、授田憑據影本經認定無訛而證明文件影本不齊全或與所填登記表不符
    者,應請申請登記人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除身分不符無
    法認定者不核給補償金外,其餘依所送證件足以認定其年齡、退除或
    服役狀況時,按認定之情形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核定補償金基數
    ,無法認定時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核給一個基數之補償
    金。
四、授田憑據影本及申請登記人身分經認定無訛,但其證明領有戰士授田
    憑據戰士之年齡、退除或服役狀況文件影本與規定不符者,依第十一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給一個基數之補償金。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