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妥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 屆滿六個月之翌日起,六個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 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