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單位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
    發放戶籍設於該直轄市、縣(市)申請登記人員之補償金。
二、後備司令部:負責發放前款以外申請登記人員之補償金。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補償金發放事宜,應會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
府役政單位、榮民服務處及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與各該地區國軍財務單
位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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