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後備司令部對核定發給補償金之人員,應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之發
放人員、時間及地區,分梯次編造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名冊(以下簡
稱補償金發放名冊),分送各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補償金所需經費連同
補償金名冊撥交各該地區國軍財務單位。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該地區之補償金發放名冊後,應排定領取時間、地
點,通知申請登記人員。
後備司令部對自行發放之人員,應依補償金發放名冊,將領取時間、地點
通知申請登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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