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發放單位對申請登記人所持據以領取補償金之證件,均應詳為查驗,並依
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者,發給補償金,並收回戰士授田憑據原本。
二、證件不齊全者,應請其於三十日內補正。
三、證件係偽造、變造、無效或不符者,不得發給補償金,並移送後備司
    令部依法處理。
四、後備司令部對前款人員,應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審核,並將結果以書
    面通知申請登記人及副知發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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