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戰士或戰士之家屬,因遺失、毀損等原因補發,持有二份以上同一戰士之
授田憑據者,於領取補償金時,應將持有之授田憑據全數繳回,不得重複
申請發給補償金。
後備司令部發覺戰士或戰士之家屬有重複領取補償金情事或有偽造、變造
戰士授田憑據或關係證明文件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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