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戰士之家屬,未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申請登記者,其戰士授田憑據作廢,不得持該授田憑據申請登記要求發
給補償金,亦不再辦理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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