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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戰士之家屬,未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申請登記者,其戰士授田憑據作廢,不得持該授田憑據申請登記要求發 給補償金,亦不再辦理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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