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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十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 二、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三、年逾五十五歲未享退休給與、未輔導就養、就業之自謀生活者。 四、被誣為匪諜而處死之戰士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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